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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3/23
(法規宣導)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9條修正:出差人員於奉派出差日前十五日至返國之日有辦理美元結匯,並檢附結匯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者,應以其匯率為依據辦理報支。無匯率證明者,應以奉派出差日前一日(逢假日往前順推)臺灣銀行賣出現金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。
法規名稱: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
公發布日: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
 
修正日期: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
發文字號: 院授主預字第1140101390號函
https://law.dgbas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FL017584&KeyWord=%e5%9c%8b%e5%a4%96%e5%87%ba%e5%b7%ae%e6%97%85%e8%b2%bb%e5%a0%b1%e6%94%af%e8%a6%81%e9%bb%9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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