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為如期完成109年所得申報作業,給付本年度「人事費」憑證,請於期限內送會計室核銷,逾期無法受理。
說明:
一、 不論借支(如論文指導、口試費等)或同仁"代墊"人事費(如演講費、鐘點費、助學金、臨時工資、稿費、出席費、其他人事費等),請於期限內將憑證送本室核帳。
1、發生於109年11月30日前各類人事費憑證最遲於109年12月3日前(含退補件時間)送達會計室核銷。
2、發生於109年12月31日前各類人事費憑證最遲於110年1月4日前(含退補件時間)送達會計室核銷。
二、所得稅法規定
1、領取所得於109年度「109/01/01-109/12/31」期間者,列為109年所得,需於期限內向國稅局完成申報作業。
2、個人所得稅採現金制,其所得之歸屬年度,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88條規定以實際取得之年份為扣繳年份。
若逾期核銷將影響個人綜所稅歸戶年度及所得稅級距變動,需謹慎如期核銷送件。
三、對於本公告若有疑問請洽:會計室陳曉萍 分機107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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