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各類所得扣繳注意事項:
一、上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之區分:
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、講習會,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,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,所發給之鐘點費,屬薪資所得(財政部74.4.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)。
二、非居住者之扣繳:
a:非居住者定義: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、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
(始日不計,末日計,入出境多次者,以實際居留天數累積計算)。
b:居住者定義: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、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
(始日不計,末日計,入出境多次者,以實際居留天數累積計算) 。
1、給付非居住薪資所得,113/1/1起每月全月工資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27,470元之1.5倍(27,470元*1.5=41,205元)以下按6%扣繳率扣繳。
2、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。 3、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。
4、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。
5、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。
6、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。
但個人稿費、版稅、樂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、演講之鐘點費之收入,
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台幣五千元,得免予扣繳。
7、在我國居留之外僑,縱上年度已按居住者申報納稅,而繼續居住至次一年度時,
仍應重新計算次一年度之日數(財政部97.8.13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令)。
三、非居住者採就源扣繳(口訣:扣、繳、填、報)。
扣:給付時扣取稅款(所88條)
繳: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(所92條)
填:填寫扣(免)繳憑單(由會計室填寫)
報: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(由會計室申報)
四、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:(113年所得適用)
各類所得一覽表-(18版)113.1.pdf
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各項扣繳簡表 113.1適用.pdf